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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规程——锂电池移动电源

[点击量:514]    [来源:www.adp.com.cn]
2022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86项行业标准(2022年第25号公告),其中《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规程 锂电池移动电源》(SN/T 5370-2022)是新制定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随着便携式电子产品功能不断地扩展和强化,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自带的电池容量已无法满足人们长期使用的需求,人们急需一种便携的外置高容量的电源产品以保证移动设备的续航时间。移动电源应运而生,给生活带来了便利,移动电源市场也呈现出较快增长态势。海关总署在全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企业意见与建议后,组织专家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进出口危险货物检验规程 锂电池移动电源》(SN/T5370-2022),(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是海关监管部门进行检验、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体系水平的依据,是保障进出口锂电池移动电源安全的压舱石。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危险货物锂电池移动电源(以下简称“移动电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检验、判定准则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包含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USB接口类便携式设备用移动电源(即日常使用的充电宝),移动电源一般输入电压不大于250V,输出直流电压不大于60V,单端口输出电流不大于5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31241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GB 19521.11 锂电池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T 35590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SN/T 4548 出口锂电池和电池组包装检验规程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货物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
三、要求
(1)外观及标识
移动电源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面清洁,无明显变形,无机械损伤,接口触点无锈蚀;表面有必需的移动电源标识,且标识清楚;输出、输入接口应有明显标记,便于连接;接口、按键、警告等有明确标识。
 
移动电源本体上应有下列标识:
 
移动电源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商标或标识;额定输入电压及电流、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额定容量;电池或电池组种类及额定能量。
(2)运输要求
在运输中,移动电源适用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中UN3480锂离子电池组(包括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的检验。移动电源危险特性检验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6修订版)第三部分第38.3节(以下简称UN38.3)各项试验的要求,试验项目见下表。每项试验应按标准要求顺序进行,如果检验项目全部通过,则判定为第9类危险货物。
 
对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100Wh的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组),如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0修订版)第3.3章188特殊条款等相关规定可免除标签的要求。对瓦特小时的额定值大于100Wh的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组),其运输包装上应加贴下图中9A号危险性运输警示标签。
 
 
 
注:符号(上半部为七条垂直条纹;下半部为一组电池,其中一个损坏起火)为黑色;底色为白色;数字“9”下边划线,写在底角。
 
应使用内容器包装,将移动电源完全包裹。移动电源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在同一包装内须预防与可引发短路的导电物质接触。
(3)包装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将本标准中定义的移动电源划到9类危险品中,联合国编号3480(锂离子电池组)。移动电源的运输包装的相关要求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SN/T 4548中关于UN3480的包装检验规定。
 
如果进行空运运输,包装还需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货物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危险品规则》等规章的要求。
 
另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m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所装的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相互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包装件总重不超过30kg。
 
(4)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符合使用国家(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锂电池移动电源的环保、能效、性能、电磁兼容等规定。
 
四、抽样
检验批:以同一报检批、盛装同一型号移动电源的同一材料、型式、规格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
 
抽样准则:按GB/T 2828.1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
 
抽样数量:见下表
五、判定准则和处置
1、判定准则:
 
(1)进出口危险货物锂电池移动电源的检验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
 
(2)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2、不合格处置:
 
(1)对于移动电源危险特性检验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6修订版)第三部分中UN38.3项目要求的,移动电源应重新设计,不允许进出口。
 
(2)其他不合格情况,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经整改、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其严格度不变。
 
 
 
 
以上内容来源于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