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关于西班牙动物蛋白肥料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王国动物蛋白肥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动物蛋白肥料,是指来源于健康活猪,经屠宰后收集的血液加工成的肥料。 三、原料要求 (一)原料不得来自反刍动物,且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二)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应来自口蹄疫、古典猪瘟、猪水泡病及其他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需报告的其他猪传染病的无疫区,无疫区应符合WOAH标准且经中方认可; (三)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均在西班牙出生并饲养,或从欧盟其他成员国合法进口,在西方批准的屠宰场屠宰,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未发现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四)用于生产原料的动物不是来自受运输限制,或者因动物疫病爆发或未知原因死亡而被扑杀的动物; (五)关于非洲猪瘟,如原料来自西班牙饲养的猪,应符合中西双方签署的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协议的有关要求; (六)没有使用其他动物血液。 四、生产企业要求 (一)符合中国和西班牙有关动物源性肥料卫生和兽医卫生法规的要求; (二)获得西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下生产,产品允许在西班牙市场自由销售; (三)建立并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实施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四)经西方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产品须经中心温度不低于160ºC,保持不少于4小时的热加工,或者使用经中方同意的其他等效加工方法; (二)产品不含有危害动植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双方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成分,肥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 (三)仅限肥料用途; (四)产品输华前,须经西班牙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1. 沙门氏菌:25克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不超过100:n=5,c=5,m=0,M=100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须用全新、洁净、密封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外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有关要求; (三)外包装需注明西班牙生产企业名称及西方批准编号信息,并明确标识“仅限肥料用途”; (四)动物蛋白肥料的生产、包装、存储和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西方负责对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输华动物蛋白肥料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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