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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出口攻略

[点击量:576]    [来源:www.adp.com.cn]
一、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二、检验依据
1、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3、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常见检验依据
1、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2、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3、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规则”);
4、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系列标准);
5、 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等。
四、注意事项
SN/T 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包含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三个部分,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编码、标记、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技术内容和检验规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目前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鉴定时使用最频繁,依据最清晰的检验规程标准,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保障我国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在2021年97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中正式发布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五、申报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2、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
(1)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4)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