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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业术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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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关单位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报关企业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
3、其他企业
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报关人员
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6、报关差错率
指上一年度企业所有报关员以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被记分的总次数,除以该年度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申报的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的百分比。
7、企业相关人员
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8、处罚金额
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9、拖欠应纳税款
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10、拖欠应缴罚没款项
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1、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并且通过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
关税征管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5、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6、境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
7、完税价格
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8、买方
是指通过履行付款义务,购入货物,并且为此承担风险,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买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入进口货物的买方。
9、卖方
是指销售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进口货物的卖方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的卖方。
1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是指将进口货物实际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为此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11、实付、应付价格
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2、间接支付
是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13、购货佣金
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14、经纪费
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15、特许权使用费
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10、技术培训费用
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11、专有技术
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12、轻度加工
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13、汇总征税
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模式,是指在企业依法提供担保和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海关对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换言之,汇总征税改革了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作业模式,进口企业可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应缴税款的汇总支付,实现了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把一票一结变成了一月一结
14、价格磋商
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15、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16、公认的会计原则
是指在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会计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方法。包括对货物价值认定有关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17、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18、减免税额度
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确定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或者可以减征、免征的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款。
19、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获得投资项目单位授权并经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为主管海关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同意,可以向其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其他组织。
20、原产地证书
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21、原产地标记
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加工贸易监管
1、加工贸易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2、来料加工
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3、进料加工
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4、加工贸易货物
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5、加工贸易企业
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6、经营企业
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7、加工企业
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8、单位耗料量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9、深加工结转
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承揽者
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11外发加工
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12核销
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13、边角料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4、剩余料件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15、残次品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16、副产品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17、受灾保税货物
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18、电子底账
是指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申请,为其建立的用于记录加工贸易备案、进出口、核销等资料的电子数据库。
19、专项核查
是指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联网企业就某一项或者多项内容实施的核查行为。
20、盘点核查
是指海关在联网企业盘点时,对一定期间的部分保税货物进行实物核对、数据核查的一种监管方式。
21、保税港区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商品展示;
()研发、加工、制造;
()港口作业;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22、保税仓库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3、公用型保税仓库
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4、自用型保税仓库
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25、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26、液体保税仓库
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27、备料保税仓库
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2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29、保税物流中心(A)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30、物流中心服务范围
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31、公用型物流中心
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32、自用型物流中心
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33、保税物流中心(B)
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34、中心内企业
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35、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
36、国际中转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37、保税物流园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38、单耗
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39、保税监管场所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40、保税监管场所
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物流中心(AB)、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
(本文整理摘自海关总署各管理办法,如有后续更新此文未妥善跟进之处的,请以海关更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