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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进口的基础知识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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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运进口通关手续: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二、退运货物所需要的单证

(一)海洋提单、提货单

(二)进口INVOICE、装箱单

(三)退运协议(中文、双方要签字,写明退运原因)

(四) 报关委托书

(五)报检委托书

(六) 出口核销单、报关单黄联、白联

(七) 出口INVOICE、装箱单

(八)致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说明退回来的原因)

(九) 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

(十) 如核销单已核销,至外汇管理局开具“已核销证明”;如已补税,至税务局出具已补税证明

(十一)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表(有格式)

(十二)提供包装证明

三、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一)“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二)“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三)“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